353菲尔。第676章第 116356 号,1998 年 6 月 29 日] EASTERN SHIPPING LINES,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达沃飞行员协会,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在菲律宾菲律宾岛际航运协会诉上诉法院 [1] 案中,法院全体裁定第 1088 号行政命令 [2] 不违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坚持上述裁决。本案是根据规则 45 提出的调卷申请,对上诉法院 [4] 于 1994 年 7 月 18 日颁布的 CA-GR CV No. 34487 中的决定 [3] 提出质疑,其决定性部分如下: ,在上诉决定中发现没有可逆转的错误,特此确认同样的错误。对被告 - 上诉人支付费用。被诉法院确认的判决如下:“因此,判决指示被告:向原告支付 P602,710.04 的款项,从提起诉讼开始,代表未支付的引航费;支付律师费在 P50,000.00 的总和;和成本。所以订购。因此,这一呼吁。 [5]事实经一审法院认定,以下是无可争辩的事实:“1989年9月25日,原告[此处为私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此处为请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和律师费,指控原告提供引航服务。 1987 年 1 月 14 日至 1989 年 7 月 22 日期间为被告提供的服务,未支付的费用总额为 P70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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