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ASIA SHIPPING LINES, INC., 请愿人, VS.上诉法院和律师。 RENATO T. ARROYO,受访者。[G.R. 11812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3月04日
324菲尔。 513 第三师[G.R. No. 118126, March 04, 1996 ] TRANS-ASIA SHIPPING LINES,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律师。 RENATO T. ARROYO,受访者。 DECISION DAVIDE, JR., J.:根据请愿人的表述,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本请愿书中的问题如下: 如果船舶航行中断并因此而延误船舶抵达其目的港,是受其影响的乘客的权利,由模糊的民法典关于公共承运人的规定确定和管辖,或者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由第 1 条管辖。 《商业法典》第 698 条?[1] 请愿人认为这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然而,在对上诉法院 1994 年 11 月 23 日提出质疑的决定进行更仔细的评估后,[2] 相对于 1992 年 6 月 29 日在地区审判法院第 91-491 号民事案件中的决定( RTC) 的 Cagayan de Oro City, Branch 24, [3] 以及当事方提出的指控和论点,我们发现请愿人对该问题的表述不准确。正如本法院所认为的那样,所代表的解决办法是,在船舶发生发动机故障并不得不在海上停留后,在开始合同的情况下,在返回始发港后下船的乘客,共同承运人对损害赔偿的责任在一台发动机上航行。上诉法院将前因总结如下: 原告 [此处为私人被告 A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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