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菲尔。 19 第三师 [ G.R.第 139008 号,2002 年 3 月 13 日] ROBERT DEL MAR,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NORMA EBERSOLE DEL MAR,被告。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上诉法院不能因为请愿人的简报未按时提交而驳回请愿书,因此不能以可逆错误为罪,更不用说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了。事实上,上诉法院这样做只是在遵守《法院规则》。摆在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提出的 Certiorari 和 Mandamus 的请愿书,请求撤销上诉法院 1999 年 1 月 13 日[1] 和 1999 年 4 月 26 日[2] 的决议( CA)在 CA-GR CV No. 58804 中。第一项决议措辞如下:“在考虑驳回原告 - 被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的动议和司法记录部门的报告,即未提交上诉人 [']自 1998 年 12 月 9 日起,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50 条第 1 (e) 条,特此下令驳回上诉。”[3] 第二个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救济动议承认请求”上诉人的摘要。”[4] 事实在他的备忘录中,请愿人罗伯特·德尔马声称如下:“1。私人被告 Norma Ebersole Del Mar 和她的妹妹 Florence Ebersole Finch 继承了 TCT Nos 覆盖的三 (3) 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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