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7菲尔。 32 二级 [ G.R.第 155251 号,2004 年 12 月 8 日] ARNULFO EDA,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REYNALDO SANTOS,被告。 DECISION CALLEJO, SR., J.:我们面前有一份复审上诉法院 (CA) 于 2002 年 4 月 30 日的决定[1] 的请愿书,驳回了请愿人 Arnulfo Eda 提出的调审请愿书,以及决议2002 年 9 月 12 日,驳回了他的复议动议。前因 1999 年 9 月 20 日,被申请人 Reynaldo Santos 向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RTC)第 29 分庭提出了针对请愿人的金钱诉讼。在预审期间,请愿人质疑审判法院的管辖权。超过被告的主要索赔 P100,000.00。被申请人随后提出了一份经修订的申诉,除其他外,他声称他和请愿人已达成一项商业安排,其中同意他将提供资金,后者将借给他的同事。申请人随后将收取贷款的款项连同利息,作为回报,他将有权收取所收取款项的 1% 的佣金,其余的将上缴被申请人。据被申请人称,他按照他们的协议,将总额P500,000.00给了请愿人。然而,从 1995 年到 1998 年,请愿人未能上缴所收取的款项。相反,请愿人告诉他,这些款项又被借给了其他借款人。请愿人随后将几张期票交给被申请人,证明后者在 1998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2 月期间向其同事借出的金额为 P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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