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菲尔。第522章第 129688 号,2002 年 4 月 2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MERTO OBOSA,原告上诉人。判决 SANDOVAL-GUTIERREZ, J.:本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对 1997 年 5 月 3 日地区审判法院在加洛坎市第 121 分庭在刑事案件编号 C-49679 (95 ), 认定 Mamerto Obosa 犯有谋杀罪并判处他死刑,并向受害者 Leonarda Lora y Lalic 的继承人支付 P50,000.00 作为赔偿金,P250,000.00 作为丧葬费,P250, 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P25,000.00 作为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 1995 年 12 月 4 日,向卡卢坎市地区审判法院提交了一份信息,指控 Mamerto Obosa 犯有如下谋杀罪:“那是在 1995 年 7 月 7 日左右在卡尔。 City, MM., 菲律宾, 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上述被告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意图杀人, 背信弃义和明显的预谋, 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攻击和刺伤利奥纳达·洛拉·拉利克 (LEONARDA LORA Y LALIC) 用一把利刃武器击中后者身体的不同重要部位,从而对所述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最终导致后者死亡。 “违反法律。”[2] 被传讯时,被告奥博萨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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