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PINE MERCHANT MARINE SCHOOL, INC.,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 ERNESTO OPPEN, INC.,被告。[G.R. 【第13777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6月06日
432菲尔。第733章No. 137771, June 06, 2002 ] PHILIPPINE MERCHANT MARINE SCHOOL, INC.,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 ERNESTO OPPEN, INC.,被告。 QUISUMBING, J. 的决定:在这份复审请愿书中,请愿人在 CA-G.R. CV No. 56325,驳回了请愿人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的摘要 (a) 提交时间过长,并且 (b) 没有提出准许其接纳的动议。以下是事实的来龙去脉。 1995 年 5 月 22 日,马卡蒂地区初审法院第 61 分庭在第 90-3490 和 91-685 号民事案件中作出了不利于请愿人的决定[3],维持对一块土地进行拍卖的有效性并下令签发新的产权证书,以支持本案被告奥本。 [4] 1996 年 8 月 15 日,请愿人就 RTC 的不利决定提出上诉通知。 1998 年 3 月 26 日,请愿人收到了上诉法院的通知[5],要求提交上诉人的摘要。请愿人有 45 天[6] 或直到 1998 年 5 月 10 日提交其摘要。由于 5 月 10 日是星期日,而 5 月 11 日是假期,请愿人必须在 1998 年 5 月 12 日之前提交申请。 1998 年 5 月 7 日,即截止日期前五天,据称请愿人通过邮件提交了“延长提交上诉人简报时间的紧急单方动议”,请求再延长 60 天或从 1998 年 5 月 13 日至1998 年 7 月 13 日提交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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