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古拉斯·Y·塞文特斯,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航空公司,INC.,答辩人。[G.R. 12513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3月02日
363菲尔。第399章第 125138 号,1999 年 3 月 2 日] NICHOLAS Y. CERVANTES,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航空公司,INC.,被告。 DECISION PURISIMA, J.:该复审请愿书抨击了上诉法院 1995 年 7 月 25 日在 CA GR CV No. 41407 中题为“Nicholas Y. Cervantes vs. Philippine Air Lines Inc.”的裁决[1],申明与一审法院驳回请愿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判决一致。 1989年3月27日,私人被申请人菲律宾航空公司(PAL)向本案申请人尼古拉斯·塞万提斯(Cervantes)开具了马尼拉-檀香山-洛杉矶-檀香山-马尼拉的往返机票。机票明确规定自签发之日起一年的有效期,即至 1990 年 3 月 27 日。 上述机票的签发符合前两场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妥协协议,被列​​为民事案件苏里高市地方审判法院第 3392 和 3451 号 [2] 1990年3月23日,即标的票到期前四天,申请人使用了标的票。当天抵达洛杉矶后,他立即向菲律宾航空公司办公室预订了他的洛杉矶-马尼拉往返机票,并确认为 1990 年 4 月 2 日的航班。在得知同一架菲律宾航空公司的飞机将在旧金山中途停留并考虑到他将于 1990 年 4 月 2 日到达那里后,请愿人与菲律宾航空公司安排他在旧金山登机而不是在洛杉矶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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