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菲尔。 397 第二师 [ G.R.第 130965 号,2002 年 8 月 22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ESTITUTO CABACAN,原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QUISUMBING, J.:上诉是 1997 年 6 月 19 日,打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65 分庭在第 8753 号刑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裁定上诉人 Restituto Cabacan y Mendoza 犯有谋杀罪。在上述判决中,初审法院裁定:因此,法院认定被告 Restituto Cabacan y Mendoza 有罪,对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48 条所定义和处罚的谋杀罪无合理怀疑,并且不存在加重情节或为减轻其负担,特此判处他终身监禁,并附加法律的附加刑,并向内斯特·维巴斯的继承人支付 P50,000.00 披索的死亡赔偿金; P25,000.00 作为实际损失并支付费用的总和。如此订购。[1]对他不利的资料指称: 1995 年 1 月 14 日或前后晚上 8 时左右,在打拉省打拉市的 Barangay Capehan,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指控故意要夺取内斯特·维巴斯(Nestor Vibas)的生命的被告当时故意、非法、重罪、突然、意外和背信弃义地攻击、袭击和刺伤受害者,从而造成伤害,导致死亡。违反法律。 [2]传讯后,卡巴坎提出无罪抗辩。此后,就案情进行审判。...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ESTITUTO CABACAN,被告上诉人。[G.R. 130965号】pdf预览版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ESTITUTO CABACAN,被告上诉人。[G.R. 130965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