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8菲尔。 610 第二师 [ G.R.第 134387 号,2002 年 9 月 27 日] TEOFILO ABUEVA Y CAGASAN,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QUISUMBING, J.:本复审请愿书旨在推翻上诉法院 1997 年 11 月 27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决定[1]。第 18212 号及其 1998 年 5 月 20 日的决议[2],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受到攻击的判决确认了初审法院在第 28091-92 号刑事案件中的判决,认定请愿人犯有鲁莽轻率导致杀人罪。 [3]请愿人现在祈祷无罪释放。请愿人 Teofilo Abueva y Cagasan 在达沃市地区审判法院受到指控,其信息如下: 1992 年 8 月 7 日左右,在菲律宾达沃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提到的被告,是 BACHELOR EXPRESS, INC. 的雇员,在马蒂纳达沃市 Ecoland Terminal 驾驶一辆牌照号为 KVA 211 的 FUSO BUS (For Hire),并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为防止人身伤害,甚至在所述巴士的乘客 Lourdes Mangruban 能够正确找到并安全就座之前,故意、非法和突然驾驶并将所述机动车辆移出航站楼,直接导致由于疏忽、鲁莽和粗心大意,LOURDES MANGRUBAN 跌倒在终点路的水泥路面上,受了以下伤害: 脑内血液;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和裂伤左侧颞区;硬膜下挫伤右侧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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