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LOMER MANDAO 和 JOHN DOE,被告,LOMER MANDAO,上诉人。 13504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03日
441菲尔。 570 第三师[G.R.第 135048 号,2002 年 12 月 3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LOMER MANDAO 和 JOHN DOE,被告,LOMER MANDAO,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阴谋证明必须通过道德确定性的考验。在本案中尤其如此,其中证据仅表明上诉人被动地出现在犯罪地点并逃离犯罪地点。如果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他的任何公开行为表明与逃犯直接参与的同意或共同目的,我们不能确认下级法院的定罪判决。 Lomer Mandao 案对 1998 年 6 月 5 日奥三米兹市地区审判法院(RTC)(第 15 分庭)在第 1727 号刑事案件中的判决[1] 提出上诉,认定他犯有双重谋杀罪,如下:“因此,发现指控 Lomer Mandao 犯有无可置疑的谋杀罪,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48 条受到惩罚,判决判处他因杀害 Severino Bodiongan 和 Francisco Villam[i]no 而被判处两项永久监禁;并进一步命令他为两名受害者的生命每人支付 P50,000.00;并支付费用。 “被告应被记入其预防性监禁的全部刑期。”[2] 上诉人在 1995 年 8 月 5 日的一份信息中被指控杀害了弗朗西斯科·维拉米诺和塞韦里诺·博迪昂安,其措辞如下:“关于或 1986 年 1 月 6 日左右,下午 4 点左右,在 [B]arangay Colambutan Settlement,[M] Tudela,[P]Province of Misamis Occidental,菲律宾,在本法院的管辖权,共谋、勾结和互相帮助,意图杀人,有明显的预谋,手持手枪,当时蓄意、非法、重罪和背信弃义地攻击、袭击和射杀弗朗西斯科·维拉米诺,打他在他的腹部,导致他第二天在医院死亡,还向 SEVERINO BODIONGAN 开枪,将子弹泵入他的身体,击中他的头部和身体的不同部位,导致他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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