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悦出租车服务公司,请愿人,VS。 RUSTOM M. CATINOY,受访者。[G.R. 【第14320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6月26日
412菲尔。 295 第三师 [ G.R. No. 143204, June 26, 2001 ] HYATT TAXI SERVICES INC., PETITIONER, VS. RUSTOM M. CATINOY,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GONZAGA-REYES,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1999 年 12 月 27 日上诉法院判决[1] 题为“RUSTOM M. CATINOY VS.凯悦出租车服务公司、凯悦出租车员工协会和/或 MR. JAIME DUBLIN”,裁定本案请愿人 Hyatt Taxi Services, Inc.(以下简称请愿人)和 2000 年 5 月 11 日否决请愿人复议动议的决议。被诉裁决认为,请愿人对被告Rustom M. Catinoy(以下简称被告)的预防性停职是没有理由的,也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请愿人建设性地驳回了被告。劳资仲裁员、NLRC 和上诉法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前因如下:凯悦出租车员工协会是在劳工和就业部注册的合法劳工组织,是被诉人凯悦出租车服务公司所有出租车司机的独家谈判代表。被诉人 Jaime Dublin 是主席和应诉者协会董事会主席。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投诉人在一个月内每隔一天工作 15 天,赚取 P800。...
凯悦出租车服务公司,请愿人,VS。 RUSTOM M. CATINOY,受访者。[G.R. 【第143204号】pdf预览版
凯悦出租车服务公司,请愿人,VS。 RUSTOM M. CATINOY,受访者。[G.R. 【第143204号】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