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码头服务公司,请愿人,VS。 CELESTE M. CHUA,受访者。[G.R. 19503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
730菲尔。 475 第二师 [ G.R.第 195031 号,2014 年 3 月 26 日]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TERMINAL SERVICES, INC.,请愿人,VS. CELESTE M. CHUA,答辩人。判决 PEREZ, J.:在法院面前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对上诉法院 2010 年 9 月 14 日的决定[1] 和 2011 年 1 月 3 日的决议[2] 提出的复审请求在 CA-GR CV No. 78315。被质疑的裁决在此驳回了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Terminal Services, Inc.(请愿人)的上诉,并确认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76 分庭的裁决。上诉法院裁定,事前事实如下: 1997 年 4 月 2 日,二十(20)英尺的集装箱货车,载有 [被申请人] Celeste M. Chua 的个人物品,从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市 xx x 抵达马尼拉北港。 .在偶数日,将其从船上卸下,并存放在[申请人]的仓库中,等待海关检查。 1997 年 4 月 6 日,这辆集装箱货车被海关部门拆掉并进行了部分检查。计划于 1997 年 5 月 8 日对其进行进一步检查。然而,在预定日期,[申请人的] 仓库被大火烧毁,[被申请人的] 集装箱货车与其他四十四 (44) 辆货车一起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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