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松森圣胡安,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YOUNG AUTO SUPPLY CO.,受访者。[G.R. 11005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8月20日
415菲尔。 614 第三师[G.R.第 110055 号,2001 年 8 月 20 日] 亚松森圣胡安,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YOUNG AUTO SUPPLY CO.,被告。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法院是否可以有效地命令契约登记簿在原始所有权证书中注释最终的销售证书并注册此类销售,即使注册的所有者-抵押人拒绝交出所有者的副本所有权证书?案例 这是我们面前的复审请愿书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它质疑上诉法院 [2] (CA) 在 CA-GR CV No. 18444 中 1992 年 11 月 20 日的裁决 [1]。 1988 年 5 月 25 日,Negros Occidental(第 52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4] 的命令 [3] 使所有者的 TCT 号 T-120163 副本无效,并命令契约登记簿在所有权证书原件,私人被告的最终销售证书,无需出示业主的副本。 CA决定的法令部分内容如下:“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为了让契约登记处签发新的所有权证书,现有的所有权证书应首先被宣布无效或取消,如果相同在止赎出售中,登记所有人未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由于上诉人未能遵守法院 1988 年 5 月 12 日的命令,法院随后以 1988 年 5 月 25 日的命令宣布标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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