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 ALBERTO V. GARONG,法院口译员 III,地区审判法院,分庭 40,卡拉潘市,东方民都洛,答辩人。[A.M.编号 P-99-1311]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8月15日
415菲尔。 220第一师[上午第 P-99-1311 号,2001 年 8 月 15 日]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 ALBERTO V. GARONG,法院口译员 III,地区审判法院,分庭 40,卡拉潘市,东方民都洛,被告。 YNARES-SANTIAGO, J. 判决:被告人 Alberto V. Garong,民都洛省卡拉潘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40 分庭的法院翻译 III,在刑事案件第 C 号中,在同一法院第 39 分庭被控犯有失意杀人罪-3406。 1993 年 3 月 3 日,时任主审法官 Marciano T. Virola 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犯有失意杀人罪,并判处他至少四 (4) 个月至四 (4) 年零两年的监禁。 (2) 最多监禁几个月,连同法律规定的附加处罚并支付费用。 [1]初审法院的判决在 1996 年 8 月 9 日颁布的判决中得到上诉法院的确认,[2] 并于 1996 年 11 月 15 日成为最终判决,并据此作出判决。 [3] 1999 年 5 月 24 日,东民都洛省卡拉潘市地方审判法院第 40 分庭执行法官兼主审法官 Tomas C. Leynes 法官致函法院行政长官办公室 (OCA),称他已签发相应的逮捕令,以对被告 Garong 执行上述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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