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菲尔。 615 第三师 [ G.R.第 124267 号,2003 年 1 月 28 日] 沙特阿拉伯国家商业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银行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ARPIO MORALES, J.:根据本案的事实,是否可以放松关于没有必要的听证通知而提出的动议是一张没有法律效力[1] 的无用纸的原则?申请人沙特阿拉伯国家商业银行 (NCBSA) 于 1985 年 12 月 4 日在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 (RTC) 对被告菲律宾银行公司 (PBC) 提起诉讼,以追回“重复支付一封信的收益信用证 [NCBSA] 已签发......由 [PBC,议付银行] 的总行和马卡蒂分行都收取信用证的收益。”[2] 8 月 24 日, 1993 年,马卡蒂的 RTC 做出了有利于 NCBSA 的决定。 [3]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3 年 9 月 3 日[4] 收到该决定的副本,并在上诉期的第 12 天或 1993 年 9 月 15 日,提出复议动议。 [5]然而,该动议并未包含听证通知。 [6] 1993 年 9 月 21 日,NCBSA 提交了一份声明,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的复议动议中没有任何听证通知。 [7] 1993 年 9 月 27 日,NCBSA 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执行初审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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