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国家商业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银行公司,答辩人。[G.R. 12426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8日
480菲尔。 391 特别第三师 [ G.R.第 124267 号,2004 年 8 月 18 日] 沙特阿拉伯国家商业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银行公司,答辩人。决议 根据 2003 年 1 月 31 日的决定,本法院认为放宽程序规则没有说服力的理由,宣布私人被告菲律宾银行公司(PBC)向初审法院提出的复议动议,该动议缺乏必要的通知。听证会,只是一张纸,没有法律效力。 PBC 现在寻求重新考虑该决定。该案的前因如下:申请人沙特阿拉伯国家商业银行(NCBSA)于 1985 年 12 月 4 日向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RTC)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追回“重复支付收益”。已签发信用证 [NCBSA] [d] 。 . . [PBC,议付银行] 的总行和马卡蒂分行均收取信用证收益。”[1] 1993 年 8 月 24 日,马卡蒂 RTC 134 分行提供1993 年 9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一份有利于 NCBSA 的决定。在 15 天上诉期的第 12 天或 1993 年 9 月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复议动议[2]然而,该决定不包含听证通知。 [3] 1993 年 9 月 27 日,即收到决定之日起 24 天,上诉期限届满后 9 天,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动议为听证提出‘复议动议’”[4],指称如下: xxx 复议动议提出了因最高法院在上述决定中作出的错误裁定而引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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