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6菲尔。 94 第一师 [ G.R. No. 111080., April 05, 2000 ] JOSE S. OROSA 和 MARTHA P. OROSA,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FCP 信用公司、答辩人。 YNARES-SANTIAGO, J. 判决:1984 年 12 月 6 日,私人被告 FCP Credit Corporation 向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提出了关于 replevin 和损害赔偿[1] 的申诉,针对请愿人 Jose S. Orosa 和一名 John Doe 收回拥有一辆 1983 年的福特 Laser 1.5 轿车,带有电机和序列号 SUNKBT-14584。诉状称,1983年9月28日,请愿人从嘉年华汽车销售公司分期购买了标的汽车。他执行并交付给 Fiesta Motor Sales Corp. 的期票,总额为 P133,824.00,按月分期付款。 [2]为了确保付款,请愿人对标的汽车执行了有利于嘉年华汽车销售公司的动产抵押。1983 年 9 月 28 日,嘉年华汽车销售公司将本票和动产抵押转让给私人被告 FCP 信贷公司。诉状进一步指称,请愿人未能支付 1984 年 7 月 28 日到期的部分分期付款以及 1984 年 8 月 28 日、9 月 28 日和 10 月 28 日到期的连续三 (3) 期分期付款。因此,私人被告FCP Credit Corporation 要求申请人支付总额为 P106,154 的全部未偿债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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