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GARDO SANTOS,由他的实际律师代表 ROMEO L. SANTOS,请愿人,VS。菲律宾土地银行、JESUS DIAZ、ROBERTO ONG 和 AUGUSTO AQUINO,受访者。[G.R. 【第13743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9月07日
394菲尔。第365章第 137431 号,2000 年 9 月 7 日] EDGARDO SANTOS,由他的实际代理人 ROMEO L. SANTOS 代表,请愿人,VS.菲律宾土地银行、JESUS DIAZ、ROBERTO ONG 和 AUGUSTO AQUINO,受访者。 J. PANGANIBAN 决定:《综合土地改革法》(RA 6657) 规定,对土地所有者的公正补偿应以现金和债券形式支付。因此,关于“以 R.A. 6657 规定的方式”支付此类赔偿的初审法院判决并未被非法修改,而只是通过在执行程序期间发布的命令澄清,该金额应以现金和债券支付。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上诉法院 (CA)[3] 1998 年 12 月 8 日决定[1] 和 1999 年 2 月 2 日决议[2] 的复审申请,CA-GR SP No. 48517,分别驳回了请愿人提出的调证和执行任务申请,并拒绝重新考虑。被诉裁决的法令部分写道:“因此,请愿书被驳回。确认 1998 年 4 月 24 日的命令。”[4] 事实 在被诉裁决中充分总结了案件的前因,如下:“看来,请愿人 Edgardo Santos 是第 RTC 94-3206 号农业案件中的原告,该案件旨在就 DAR 在 1972 年根据第 27 号 PD 取得的财产作出公正赔偿。1997 年 8 月 12 日,地区审判法院,作为农业法院作出的判决,其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特此作出判决 (1) 确定 P49,241,876 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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