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菲尔。 222 第三分区 [ G.R.第 128364 号,1999 年 2 月 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NESTOR JIMENEZ,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恋爱不能成为强奸的正当理由,因为不能违背她的意愿对所爱的人进行性侵犯。另一方面,在上诉中质疑未被初审法院用作定罪被告依据的文件证物的可接纳性是没有意义的。 Nestor Jimenez 案寻求推翻公主港市地区审判法院 51 分庭 1996 年 11 月 27 日的判决[1],该判决判定他犯有强奸罪并判处他无期徒刑。 1993 年 5 月 26 日的刑事诉状由申诉人 May Linga 签署并由市检察官 Alberto R. Trinidad 证明,指控上诉人犯有强奸罪,指控如下:“在 1993 年 4 月 16 日左右,在波多黎各的 Barangay Tiniguiban菲律宾公主城,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在当时和那里,违背她的意愿,在没有她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一个 MAY LINGA 发生性关系[2] 在 1993 年 8 月 3 日的传讯期间,被告在律师 de Parte Perfecto de los Reyes 的协助下不认罪。随后对案情进行了审判。 1996 年 11 月 27 日,初审法院作出了被攻击的决定,其决定性部分如下:“鉴于上述所有考虑,特此作出判决,认定本案被告 NESTOR JIMENEZ[,] 有罪对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35 条所定义和处罚的 [r]ape as principal[,] 罪的合理怀疑,并判处他 [the] [the] 的 [l] life [i] 监禁并赔偿被冒犯的一方, May Linga[,] 五万 (P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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