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ONIO R. AGRA、CAYETANO FERRERIA、NAPOLEON M. GAMO 和 VICENTE O. Novales,请愿者,VS。菲律宾国家银行,答辩人。[G.R. 【第13331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6月29日
368菲尔。第829章第三师第 133317 号,1999 年 6 月 29 日] ANTONIO R. AGRA、CAYETANO FERRERIA、NAPOLEON M. GAMO 和 VICENTE O. Novales,请愿者,VS.菲律宾国家银行,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 Laches 是一种股权追索权。然而,公平仅适用于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从不违反成文法。因此,作为一项规则,滞纳金不能减轻在民法规定的规定期限内提起的催收诉讼。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1997 年 11 月 26 日的裁决提出异议,[1] 裁决如下:“鉴于上述情况,该裁决特此确认下级法院的判决,修改后,特此删除律师费裁决,被告-上诉人应向 PNB 支付的 P2,500,000.00 的 12% (12%) 利息应从 1976 年 8 月 30 日开始,提起诉讼的日期。”[2] 上述初审法院裁决的法令部分内容如下:“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公正起见,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命令所有担保人共同和单独支付 PNB 如下:a) P2,500,000.00 加上 1976 年 8 月 1 日起应计利息的百分之十二 (12%);b) 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10%) 作为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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