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5菲尔。 142 第二师 [ G.R.第 113899 号,1999 年 10 月 13 日] 大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请愿人 VS.上诉法院和 MEDADA V. LEUTERIO,被告。 DECISION QUISUMBING,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的规定,该复审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1993 年 5 月 17 日的裁决[1] 及其 1994 年 1 月 4 日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决议[2] 提出了质疑-GR CV No. 18341。上诉法院在私人被告对 Great Pacific Life Assurance Co. 提起的保险索赔中确认了 Misamis 东方地区审判法院第 18 分庭的全部判决。审判法院判决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判决被告 GREAT PACIFIC 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其 G-1907 号集团保单作为保险人,就 B-18558 证明书承担责任,并责令其作为被保险人 Dr. 的债权人向菲律宾开发银行付款。 . Wilfredo Leuterio,金额八万六千二百比索(P86,200.00);驳回诉讼和反诉中关于损害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的索赔,并向被告支付费用,并因缺乏诉讼因由而驳回对除寡妇受益人以外的原告的诉讼。”[3]上诉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请愿人Great Pacific Life Assuranc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Grepalife)与菲律宾发展银行(以下简称DBP)签订了一份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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