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编号 125347 二级 [ G.R.第 125347 号,1997 年 6 月 19 日] EMILIANO RILLO,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CORB 房地产投资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UNO,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上诉,要求撤销 CA G.R. 上诉法院的决定[1]。 CV No. 39108 取消了请愿人 Emiliano Rillo 与私人被告 Corb Realty Investment Corporation 之间的“出售合同”。它还命令 Rillo 腾出合同标的物,Corb Realty 将 P158,184.00 或 P79,092.00 的 50% 返还给 Rillo。本案事实如下: 1985年6月18日,请愿人Rillo与私人被申请人Corb Realty Investment Corporation签订了“Condominium Unit出售合同”。根据合同,CORB REALTY 同意向 RILLO 出售位于马尼拉大都会 Mandaluyong 的 61.5 平方米的公寓单元。合同价格为 P150,000.00,其中一半在执行时支付,而 P75,000.00 的余额将从 1985 年 7 月 18 日起分十二(12)个月等额支付 P7,092.00。规定所有未偿余额将承担每年 24% 的利息;自到期日起,拖欠的分期付款将按每月违约金 1.5% 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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