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菲尔。 220 第三师 [ G.R.第 112035 号,1998 年 1 月 1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PANFILO CABILES 别名“NONOY”,被告上诉人。判决 MELO, J.:被告上诉人 Panfilo Cabiles,别名 Nonoy,寻求推翻国家首都地区地区审判法院(Kalookan 市第 124 分庭)的判决,认定他犯有强奸抢劫罪,如下:因此,鉴于上述情况,本法院认定被告 Panfilo Cabiles 别名 Nonoy 犯有强奸罪,并据此判处他根据艺术第 2 款被判处无期徒刑。经修订的刑法第 294 条,赔偿受害者 Luzviminda Aquino 的 P30,000.00 作为间接损失。所述被告还被命令将被盗的价值 P1,500.00 的 Seiko 手表和一枚价值 P500,00 的金戒指归还给 Marites Nas Atienza,如果不能这样做,则向所述受害者支付上述这些物品的相应价格以偿还Marites Nas Atienza 以现金支付 P1,000.00 金额并支付费用。被告人有权根据第 5 条对其进行预防性监禁的全部期间。已符合《修订刑法典》第 29 条所列条件。如此订购。 (第 86-87 页,Rollo)通过修改后的信息,被告上诉人连同其他被告被指控如下: 1989 年 11 月 5 日左右,在马尼拉大都会的卡卢坎市,在菲律宾的管辖范围内本法院,上述被告以武力和暴力手段谋取利益,共谋互助,当时蓄意、非法和重罪地夺取、抢劫和带走一(1)枚黄金戒指价值 P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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