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菲尔。 107 第一师 [ G.R.第 120760 号,1998 年 2 月 24 日] PACITA VIRAY,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JOHNSON CHUA,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BELLOSILLO, J.:本案涉及法院书记员的授权,可以修改法院早先签发的执行令,以更改执行时应支付的金额。在 Dagupan 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D-8835 号民事案件中,原告 Pacita Viray 与被告配偶 Hilarion 和 Gliceria Pinlac 签订了一项妥协协议,根据该协议,夫妻双方有义务偿还对前者的债务,金额为P160,000.00 在八十 (80) 等额每月分期付款 P2,000.00 中,但条件是未能支付两 (2) 期付款将导致未付金额到期应付。该协议得到了初审法院的批准。 [1]与此同时,Pinlac 夫妇拥有并以社会保障系统 (SSS) 抵押的一块土地在因未支付摊销而被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后在公开拍卖中出售。 1989 年 4 月 14 日,夫妻俩赎回了财产,并在几天后将其卖给了私人被告 Johnson Chua。 1989 年 5 月 4 日,由于 Pinlac 配偶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支付两 (2) 期付款,请愿人 Pacita Viray 向初审法院提出了签发执行令的动议。申诉人声称 Pinlac 的配偶只支付了她 P2,500.00 比索,然后没有支付后续的分期付款,请愿人要求执行 P57,500 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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