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菲尔。 1071 第二师 [ G.R.第 120724-25 号,1998 年 5 月 21 日] FERNANDO T. MATE,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INOCENCIO TAN,被告。 D E C I S I O N MARTINEZ, J.:在这份复审请愿书中,请愿人抨击上诉法院 1994 年 8 月 29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CV No. 28225-26,经修改确认了初审法院的决定,其决定性部分为:“因此,本法院认为 1986 年 10 月 6 日执行的具有回购权的销售契约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别作为供应商和 vendee-a-retro);由于赎回期限已过,其所有权已依法合并,特此命令契约登记处登记本决定,合并被告对 T-90-71 号转让证书所涵盖的财产的所有权,涵盖地段 8;第 N-311 号地契原件,涵盖 Lot 5370,所有 Tacloban 地籍,并在取消目前以原告 Fernando T. Mate 及其妻子姓名登记的所有权后,向被告 Inocencio Tan 颁发其所有权。 “原告费尔南多·马特被进一步命令向被告支付一十四万(P140,000.00)比索,作为律师费。 “与原告费尔南多·马特(Fernando Mate)的诉讼费用有关。 “如此命令。”[2] 本案的事实,如请愿书中所述,转载如下:“1986 年 10 月 6 日,Josefina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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