嘛。 LINDA T. ALMENDRAS,请愿人,VS。上诉法院,URCICIO TAN PANG ENG 和 FABIANA YAP,受访者。[G.R. 11006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8月03日
355菲尔。 283 第二师 [ G.R.第 110067 号,1998 年 8 月 3 日] MA。 LINDA T. ALMENDRAS,请愿人,VS。上诉法院,URCICIO TAN PANG ENG 和 FABIANA YAP,被告。决议 MENDOZA, J.:私人受访者寻求重新考虑本案中的决定,将其发回初审法院,以便私人受访者可以通过其财产向请愿人主张通行权的当事方提起第三方投诉。通过,因为它将是建立这种地役权的最不损害的财产。第一的。私人被告辩称,鉴于法院认为请愿人“未能证明她有权通过私人被告的财产建立这样的地役权”,法院本应驳回申诉。争论没有任何根据。虽然毫无争议的是,通过私人受访者财产的通行权是到省道的最短距离,但没有证据表明让地役权通过这条路会造成第 3 条规定的最小损害。 《民法典》第 650 条。因此,法院在其判决中说:“因此,它认为“如果可以在主要地产周围的几个矿权地中的任何一个上建立地役权,则应选择路径最短且造成损害最小的地役权。但是,......如果这两种 (2) 情况在一个物业中不存在,则应使用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即使它不是最短的方式。[2 Arturo M. Tolentino,民法典374 (1974)]" [Quimen 诉上诉法院,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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