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航空公司,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第 4 分部)和 VICENTE O. SATOR, JR.,受访者。[G.R. 【第12050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9月26日
345菲尔。 57 第三分区 [ G.R. No. 120507, September 26, 1997 ] PHILIPPINE AIRLINES, INC.,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第 4 部门)和小文森特 O. SATOR,受访者。判决 ROMERO, J.:莎士比亚的台词一定是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最想不到的事情,当时它推翻了劳资仲裁员,宣布被告工人不应该因为被判犯有偷窃钱包罪而被解雇当请愿人菲律宾航空公司 (PAL) 指控他偷了钱包时。因此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员工在第一次通知时被告知因盗窃钱包而被收取行政费用,但在调查后被通知以拿走女士钱包为由解雇他,这有关系吗?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NLRC) 认为确实如此。然而,请愿人菲律宾航空公司不同意。因此,PAL 提交了即时请愿书,对 NLRC [2] 1994 年 12 月 8 日的决定 [3] 及其 1995 年 5 月 22 日的决议 [4] 提出质疑,该决议认为私人被告 Vicente O. Sator, Jr. 的终止是非法的,因为上述解雇他的依据与 PAL 的指控不符。我们在下面记录相关事实。私人答辩人于 1991 年 4 月 1 日开始为 PAL 工作,并于 1993 年 11 月 19 日被后者解雇。在他被解雇之前,他被指定为斜坡设备操作员 (REO),其任务是驾驶 PAL 的空中楼梯拉普拉普市麦克坦国际机场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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