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菲尔。 189 第三师 [ G.R.第 112733 号,1997 年 10 月 24 日] 人民工商业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MAR-ICK 投资公司,答辩人。判决 ROMERO, J.:这项对上诉法院判决 [1] 的复审复审的请愿书源于对若干细分地块提出的诉讼请求,其前提是自动取消出售这些地块的合同.私人受访者 Mar-ick Investment Corporation 是位于黎刹 Cainta 的 Barrio Buli 的 Mar-ick Subdivision 的独家注册所有者。 1961 年 5 月 29 日,私人应诉人与请愿人人民工商公司签订了六 (6) 份协议,同意向请愿人出售六 (6) 个细分地块。 [2]除8号地块面积253平方米外,其余地块面积均为240平方米。其中五项协议,涉及地块。第 3、4、5、6 和 7 号同样规定,请愿人同意向私人答辩人支付每手 7,333.20 比索的金额和 480.00 比索的首付。 P 6,853.20 的余额应在每个月的 30 日分 120 次等额支付 P 57.11,为期 10 年。对于第8号地块,双方同意以P7,730.00的购买价款。首付P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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