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ZAL 商业银行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FELIPE LUSTRE,受访者。[G.R. 13310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3月25日
364菲尔。第947章第 133107 号,1999 年 3 月 25 日] RIZAL 商业银行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FELIPE LUSTRE,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KAPUNAN, J.:一个简单的电话和请愿人的一点诚意本可以阻止目前的争议。 1993 年 3 月 10 日,私人答辩人 Atty。 Felipe Luster 从 Toyota Shaw, Inc. 购买了一辆 Toyota Corolla,他为此支付了 P164,620.00 的首付,购买价格的余额将分 24 个月等额支付。因此,私人答辩人签发了 24 张远期支票,每张金额为 P14,976.00。第一个日期为 1991 年 4 月 10 日;随后的每个月的第 10 天进行一次后续检查。为确保余额,私人被告在车辆上签署了有利于 Toyota Shaw, Inc. 的期票 [1] 和动产抵押合同 [2]。动产抵押合同在其第 11 段中规定了加速条款声明如果抵押人拖欠任何分期付款,则剩余未付的全部金额将到期。此外,抵押人应承担本金的25%作为违约金。 1991 年 3 月 14 日,Toyota Shaw, Inc. 将其在动产抵押中的所有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呈请人 Rizal Commercial Banking Corporation (RCBC)。此后,所有日期为 1991 年 4 月 10 日至 1993 年 1 月 10 日的支票均由 RCBC 从私人被申请人的账户中兑现和借记,但 RCBC 支票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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