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菲尔。 350 第二师 [ G.R. No. 133632, February 15, 2002 ] BPI INVESTMENT CORPORATION, REITTIONER, VS.汉。上诉法院和 ALS 管理发展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QUISUMBING, J.:这份调卷书的请愿书抨击了上诉法院 1997 年 2 月 28 日的决定及其 1998 年 4 月 21 日在 CA-G.R. 中的决议。 CV No. 38887。上诉法院确认了帕西格市地方审判法院第 151 分庭在 (a) 民事案件第 11831 号中的判决,即请愿人 BPI 投资公司 (BPIIC) 对私人被告取消抵押品赎回权ALS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和 Antonio K. Litonjua,[1] 与 (b) 民事案件第 52093 号合并,要求私人应诉人针对上述请愿人发出初步禁令令状,请求损害赔偿。初审法院认为,私人被告没有拖欠每月摊销,因此,BPIIC进行的法外止赎为时过早,并且是恶意的。它向私人受访者支付了 P300,000 的精神损害赔偿金,P50,000 的惩戒性赔偿金,以及 P50,000 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它同样以过早的方式驳回了止赎诉讼。事实如下: Frank Roa 从申请人 BPIIC 的前身 Ayala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IDC) 获得了年利率 16 1/4% 的贷款,用于在他位于 New蒙廷卢帕的阿拉邦村。...
BPI 投资公司,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 ALS 管理发展公司,答辩人。[G.R. 133632号】pdf预览版BPI 投资公司,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 ALS 管理发展公司,答辩人。[G.R. 133632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