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菲尔。 969 第一师 [ G.R.第 112331 号,1996 年 5 月 29 日] ANASTACIA QUIMEN,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YOLANDA Q. OLIVEROS,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BELLOSILLO,J.:在 EASEMENT OF RIGHT OF WAY 中,应选择道路最短且造成偏见最小的地役权。但是,如果这两种情况在一个物业单位中不同时存在,即使不是最短的路线,也应使用损害最小的方式。 [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最小的偏见胜过最短的距离。这意味着法院没有义务确定最短距离;可以采用较长的方式来避免对从属地的伤害,例如当有建筑物或墙壁可以通过迂回方式避开时,或为了确保占支配地位的所有者的利益,例如当最短的距离将放置危险的下降方式。因此,我们从以下事实得出结论:请愿人 Anastacia Quimen 和她的兄弟 Sotero、Sulpicio、Antonio 和姐姐 Rufina 继承了位于布拉干省潘迪的一块财产。他们同意像他们一样在他们之间平分财产,Anastacia、Sotero、Sulpicio 和 Rufina 的股份毗邻市政道路。 Anastacia 的股份位于最左侧,被指定为 Lot No. 1448-B-1。它的右侧是 Sotero 的财产,被指定为 Lot。编号 1448-B-2。右侧毗邻 Sotero 的房产是第 1448-B-3 和 1448-B-4 号地块,最初分别由 Rufina 和 Sulpicio 所有,但后来被某个 Catalina Santos 收购。位于 Anastacia 和 Sotero 地段后面的是他们的兄弟 Antonio 的份额,该地段被指定为 Lot No.。...
ANASTACIA QUIMEN,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YOLANDA Q. OLIVEROS,受访者。[G.R. 112331号】pdf预览版ANASTACIA QUIMEN,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YOLANDA Q. OLIVEROS,受访者。[G.R. 112331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