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IN CARIÑO PADILLA,被告上诉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G.R. 【第12191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7月31日
328菲尔。第1266章第三师第 121917 号,1996 年 7 月 31 日] ROBIN CARIÑO PADILLA,原告,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FRANCISCO, J.:关于上诉人 Robin C. Padilla 的保释申请。在向安吉利斯市地区审判法院提交的一份信息中,上诉人被指控违反 PD No. 1866 非法持有枪支,可处以最高暂缓监禁至永久监禁。 [1]待审期间,上诉人获准保释。其后,上诉人被判有罪,并处以 17 年零 4 个月零 1 天的缓刑至 21 年的无期徒刑。他向公共答辩人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作出的判决确认了他的定罪。被告法院取消了他的保释金,并下令将他逮捕并关押在新比利比德监狱。上诉人提出复议申请,但被驳回。不满意,上诉人现在在我们面前通过请求审查 certiorari 并申请保释祈祷,除其他外,允许为他的临时自由保释。在随后的诉状中,[2] 上诉人要求单独解决他的保释申请。门槛问题是上诉人是否有权保释。保释要么是权利问题,要么是自由裁量权问题。当被指控的罪行不被判处死刑、永久禁闭或无期徒刑时,这是一个权利问题。 [3]另一方面,如果地区审判法院判定犯有不可判处死刑、永久监禁或无期徒刑的罪行,保释就成为一个自由裁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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