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ICO FELICILDA TINDUGAN,被告上诉人。[CA G.R. CEB-CR 编号02227]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4日
宿务市第 20 分区 [ CA G.R. CEB-CR 编号02227,2015 年 1 月 1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ICO FELICILDA TINDUGAN,被告上诉人。判决 QUIJANO-PADILLA, J.:这是对宿务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57 分庭于 2013 年 4 月 4 日在刑事案件编号 CBU-79575 中对被告作出判决的上诉[1] -上诉人因违反 RA 第 II 条第 11[3] 条而有罪9165,也称为“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事实 被告上诉人 Rico Felicilda Tindugan 在 2007 年 3 月 21 日的犯罪信息 [4] 中被宿务市检察官指控:CBU-79575 “在 2007 年 3 月 19 日或大约 11 日左右:下午 45 点左右,在菲律宾宿务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故意故意在当时并且他拥有并控制了一 (1) 个中型塑料包装,其中包含八个(8) 塑料袋涮涮锅总重0.42克,属于危险药物,没有法律授权。违反法律。”[5] 在 2007 年 7 月 23 日传讯 [6] 后,被告上诉人在律师的适当协助下,对所指控的罪行表示不认罪。此后,就案情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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