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DGAR TALABUCON Y ALMEIDA,被告上诉人。[CA G.R. CEB-CR-H.C.不。 01641]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6日
宿务市第十八师 [CA G.R. CEB-CR-H.C.不。 01641,2015 年 2 月 2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DGAR TALABUCON Y ALMEIDA,被告上诉人。判决 LOPEZ, J.:向本法院提出上诉,对 2010 年 10 月 18 日罗哈斯市地区审判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第 17 分庭在刑事案件编号 C- 中的判决 [1] 123-03,题为“People v. Edgar Talabucon y Almeida”,认定 Edgar Talabucon(以下简称“被告上诉人”)违反了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第二条第 5 条的无合理怀疑罪,也称为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判决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 因此,在所考虑的场所内,指控 Edgar Talabucon,特此认定,在没有任何销售权的情况下,销售重 0.03 克的涮锅罪名成立。在信息中,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并罚款P500,000.00。标的危险药物将被移交给 PDEA 进行适当处置,而两张 P100 钞票将被退回 Roxas City PNP 站。被告 Edgar Talabucon Y Almeida 应在服刑期间记入预防性拘留期。如此订购。在作为刑事案件编号的信息[2]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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