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TEOH CHEE KEONG,被告-上诉人。[CA-G.R. CR-H.C.不。 06412]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特别第十六师 [CA-G.R. CR-H.C.不。 06412, March 04, 2015 ]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TEOH CHEE KEONG,被告上诉人。判决 BUESER, J.:这是对 2013 年 9 月 17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231 分庭,帕赛市的判决[1] 提出的上诉,判决的部分内容如下:“因此,判决是特此裁定被告 TEOH CHEE KEONG 在刑事案件编号 R-PSY-10-02461-CR 中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令第 2 条第 5 条的指控罪名成立,并被判处以下刑罚:无期徒刑,并在此责令支付 100 万比索 (Php1,000,000.00) 的罚款,并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处以从属监禁。特此指示负责人将从被告处没收的七公斤中提取的甲基苯丙胺盐酸盐样本转交警察局进行妥善处置。如此订购。”先前事实 根据本案记录,事实如下: 上诉人是马来西亚国民,被控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令(“RA No. 9165”)第 5 条第 9165 号七 (7) 公斤盐酸甲基苯丙胺 (shabu),一种危险药物。在审判期间,检方出示了首席运营官伊丽莎白·帕莱奥 (“帕莱奥”) 的证词,她作证说她被分配到帕赛市海关总署运营司到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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