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ANDY DE GUZMAN Y SALES @ MATA,被告-上诉人。[CA-G.R.信用证号33304]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
第九师 [CA-G.R.信用证号33304,2014 年 4 月 3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ANDY DE GUZMAN Y SALES @ MATA,被告上诉人。判决 GARCIA-FERNANDEZ, J.:这是对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2 分庭 2010 年 2 月 24 日在第 09-267028 号刑事案件中的判决提出的上诉,该判决认定被告上诉人 Randy de Guzman 有罪,排除合理怀疑非法持有 0.010 克甲基苯丙胺盐酸盐或涮涮锅,违反了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 (RA 9165) 第二条第 11 (3) 条,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案。一份日期为 2009 年 3 月 9 日的信息[1] 内容如下:“2009 年 3 月 5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上述被告未经法律授权持有任何危险药物,当时并故意、非法和明知地拥有并保管和控制一 (1) 个标有“RDGS”的热封透明塑料袋,其中装有零点零一零 (0.010) 克甲基苯丙胺盐酸盐或沙雾,一种危险药物.违反法律。”在传讯期间,被告上诉人在律师 Cesar Arnel M. Arcega 的协助下表示“无罪”。记录显示,在向控方出示证据期间,发生了以下情况: 当事人约定了 P/Sr. 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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