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琳达诉埃斯特拉达,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和 NORBERTO LUNA,受访者。[CA-G.R.铬。 [第33840号]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3日
第十二师 [CA-G.R.铬。第 33840 号,2014 年 4 月 23 日] 佛罗里达州诉埃斯特拉达案,请愿人,诉。菲律宾人民和 NORBERTO LUNA,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ELBINIAS, J.:此处处理的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2 条提交的复审请愿书[1]。请愿书抨击加洛坎市地区审判法院(简称“RTC”)2010 年 3 月 25 日在 CRIM 中的第 123 分庭作出的决定[2]。案例编号C-82554,确认了 2009 年 8 月 28 日加洛奥坎市第 51 分庭的大都会审判法院(简称“MeTC”)关于“Estafa under Art. 316 标准杆。 2 修订的刑法”。 [4]请愿书还质疑 RTC 2010 年 9 月 21 日的命令[5],该命令驳回了请愿人最终提出的复议动议[6]。突出的事实是 RTC 2010 年 3 月 25 日的决定 [7] 中所述的事实如下:“1998 年 10 月 9 日,被告 Florinda Estrada(此处为请愿人)执行了有利于私人原告 Norberto Luna(私人被告此处)对圣胡安契约登记处 TCT 第 8224-R 号所覆盖的一块土地的绝对销售契约,对价 1,800,000 菲律宾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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