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 [CA-G.R.简历编号99282, May 29, 2014 ] BANKARD, INC., PLAINTIFF-APPELLANT, VS.帕蒂诉帕伦高案,被上诉人。判决 DIMAAMPAO, J.:通过本即时上诉提交给我们审查的是 2012 年 5 月 22 日帕西格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66 分庭的命令[1],驳回了因缺乏资金而提出的申诉[2]民事案件第73425号。本案前兆事实并不复杂。被告-被上诉人 Patty Parungao (Parungao) 申请并获得了原告-上诉人 Bankard, Inc. (Bankard) 的信贷便利。此后,Bankard 向 Parungao 发行了一张编号为 4293-8207-9028-6008 的 Bankard Visa Gold 信用卡。收到信用卡后,Parungao 通过购买各种产品,利用了信用卡下的信用额度。 Bankard 随后每月向 Parungao 发送账户报表[3],告知她她的义务。然而,她要求支付债务的要求被置之不理。因此,班卡德因此处以罚款和其他费用。它被迫聘请向 Parungao 发送要求函的律师提供服务。 [4]尽管如此,这样的需求却被置若罔闻。不可否认的是,Bankard 提交了一份申诉,提出了以下主张,即:“1. P416,940.14 加上利息,直到全额支付; 2. 相当于应付金额25%的律师费; 3. 诉讼费用。”[5] 在被质疑的命令中,法院按现状驳回了 Bankard 的申诉,理由如下:“记录显示,本案原告的主要索赔金额为 419,940 菲律宾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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