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DIOSDADO PATAYAN,JR。 @“塔塔”,被告上诉人。[CA-G.R. CEB-CR。不。 01949]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4日
维萨亚斯站(宿务市)第 20 赛区 [ CA-G.R. CEB-CR。不。 01949,2014 年 7 月 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DIOSDADO PATAYAN,JR。 @“塔塔”,原告。判决 HERNANDO, J:在我们面前是对 2012 年 4 月 18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塔比拉兰市第 49 分庭作出的判决[1] 的上诉,裁定被告上诉人 Diosdado “Tata” Patayan, Jr. 有罪对受挫杀人罪的合理怀疑。被攻击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认定被告 Diosdado Patayan, Jr.,又名 Tata,仅因犯有失意杀人罪而毫无合理怀疑有罪,并适用《无期徒刑法》,特此判处他以下刑罚:监禁的期限从四 (4) 年零一 (1) 天的惩教监狱到最长八 (8) 年的监狱长。此外,特此责令被告赔偿私人申诉人 Godofredo Ladesma 下列民事责任,即: a.) 50928 比索和 65/100 (P5,928.65),以实际损害赔偿; b.) 三万比索 (P30,000.00),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 c.) 三万比索 (P30,000.00),作为惩罚性赔偿; d.) 两万比索 (P20,000.00),以律师费的形式;和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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