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隆美尔文图拉,被告上诉人。[CA-G.R. CR 号 35879]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二级 [CA-G.R. CR 第 35879 号,2014 年 11 月 13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隆美尔文图拉,原告。判决 GARCIA, RR, J.:在我们面前是对 2013 年 5 月 17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判决 [1] 提出的上诉,第 13 分庭,Laoag 市在此裁定被告上诉人 Rommel Ventura 有罪,超出合理怀疑违反第 II 条第 11 节,RA第 9165 号,也称为“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其决定性部分如下: 因此,法院特此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隆美尔文图拉有罪,被控非法持有重 0.0182 克的涮涮锅,因此被判刑处以十二 (12) 年零一 (1) 天至十四 (14)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罚款 P300,000.00。没收涮涮物,依法处置。如此订购。事实在 2011 年 10 月 6 日的信息[2] 中,被告上诉人 Rommel Ventura 被指控犯有非法持有危险药物罪,根据第 9165 号 RA 第 II 条第 11 节定义和处罚,其行为如下:或 2011 年 10 月 4 日左右,在菲律宾拉瓦格市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当时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持有、控制和保管一 (1)装有甲基苯丙胺 HYDROCH[L]ORIDE 的小塑料袋,当地称为“SHABU”,重量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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