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AUL ESGUERRA,被告上诉人。[CA-G.R.铬。 [第33817号]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1日
第十二师 [CA-G.R.铬。第 33817 号,2014 年 3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AUL ESGUERRA,原告。判决 ELBINIAS, J.:法官上诉 [1] 对第 519-M-2002 号刑事案件第 519-M-2002 号布拉干省马洛洛斯地区审判法院(简称“审判法院”)第 78 分庭的判决[2] , 违反经修正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简称“RA 6425”)第 16 条第三条(“持有或使用受管制药物”),也称为“1972 年危险药物法”。对被告上诉人 Raul Esguerra(简称“被告上诉人”)的定罪源于 2002 年 1 月 28 日的一份信息[3],内容如下:“在 2001 年 6 月 26 日左右,在市政当局位于菲律宾布拉干省普拉里德尔 (Plaridel) 的法院,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拥有和控制了三 (3 ) 热封透明塑料袋,内装重达 147.536 克的甲基苯丙胺盐酸盐,属于 [a] 管制药物。违反法律”[4] 控方提供了三 (3) 名证人,即:SPO4 Felicito de Belen(简称“SPO4 de Belen”)、PO2 Alexis Fajardo(简称“PO2 Fajardo”)和法医化学家 Nellson S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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