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加延德奥罗市二十二区 [CA-G.R. CR HC 编号00913-MIN,2014 年 12 月 1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JESSIE CANQUE,原告上诉人。判决 PEREZ, J.:这是对卡加延德奥罗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9 分庭 2011 年 1 月 31 日判决[1] 的上诉,裁定被告上诉人 Jessie Canque(被告上诉人)在合理怀疑范围内有罪第 2008-72 号刑事案件中的合格强奸案。被告上诉人最初不仅在第 2008-72 号刑事案件中被指控为合格强奸,而且在第 2008-73 号刑事案件中还违反了第 7610 号共和国法第 5(b) 条。起诉书内容如下: 对于第 2008-072 号刑事案件:“2007 年 8 月 1 日,在菲律宾米萨米斯东方,克拉维利亚,拉尼塞,普罗克 4 号,上述被告通过武力,威胁和恐吓,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十五岁 (15) 岁的 AAA 发生性关系,[2] 违背她的意愿和她对她的损害和偏见的同意。 AAA被发现有精神发育迟滞。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B 条第 10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即犯罪人在犯罪时知道被犯罪人的精神残疾、情绪障碍和/或身体残疾,服务员。与经 RA 8353 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B 条有关的第 266-A 条第 1 款违反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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