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加延德奥罗市二十二区 [CA-G.R.铬。慧聪。不。 01036 分钟,2014 年 2 月 2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阿多尼斯·卡巴莱斯,原告上诉人。判决 LOPEZ, J.:向法院提出上诉,对 2012 年 3 月 27 日地区审判法院第 34 分庭,帕纳博市(法院现状)的判决 [1] 裁定阿多尼斯卡巴莱斯(上诉人)有罪,超出合理怀疑根据艺术定义的强奸罪。 266-A 并根据艺术受到处罚。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B 条,并判处上诉人永久居留,并以民事赔偿的方式支付 AAA[2](被冒犯的一方)Php75,000.00 和 Php75,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事实:2005 年 3 月 22 日,上诉人在一份信息中被指控犯有强奸罪,[3] 据称 – 2005 年 1 月 16 日左右,在菲律宾达沃的帕纳博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上述被告手持刀,使用武力、威胁和恐吓,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 13 岁的未成年人 AAA 发生性关系。违反法律。在传讯中,上诉人不认罪。 [4]此后,该案按案情审理。起诉的证据包括 AAA 和她母亲 BBB 的证词,总结如下: 2005 年 1 月 16 日,下午 3 点左右,当时十三(13)岁的 AAA 正在卧室里睡觉。他们在帕纳博市描笼涯瀑布的房子的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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