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劳伦斯·奎姆森“别名”拉莱恩,被告上诉人。[CA GR CR HC NO. 02046]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4日
CA GR CR HC 编号02046 特殊第十二师 [ CA GR CR HC NO. 02046,2006 年 10 月 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劳伦斯·奎姆森“别名”拉莱恩,被告上诉人。判决 SABIO, JL, JR., J.:正在审查的是 1999 年 9 月 14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在刑事案件编号 L-5864 中的 Pangasinan 第 37 分庭的判决[1],认定被告-上诉人 LAURENCE QUIMSON 别名“LALAINE”犯有违反《修订刑法典》第 315 条第 2 款 (d) 项规定和处罚的 estafa 罪,并判处她三十 (30) 年无期徒刑,并处以从 1998 年 4 月 20 日起按法定利率赔偿私人被告人 127,000.00 披索加利息,直至全额支付,并承担费用。信息 [2] 中被告人上诉人 Laurence Quimson 别名“Lalaine”被审判和定罪的指控部分如下:在邦阿西南省和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从原告 Emmanuel Austria 购买了价值 132,000.00 披索的 55,000 条 bangus fingerlines(原文如此),并在付款时故意进行欺诈,非法和重罪支付 P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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