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NARCISO LUMAPAK 别名“TEBAN”,被告-上诉人。[CA-G.R.信用证号01475]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1日
宿务市特别第 20 赛区 [ CA-G.R.信用证号01475,2014 年 7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NARCISO LUMAPAK 别名“TEBAN”,被告上诉人。 QUIJANO-PADILLA, J. 判决:本上诉的主题是宿务市第 17 分局地区审判法院 (RTC) 于 1 月 28 日就刑事案件编号 CBU-70274 和 CBU-70275 作出的联合判决[1] , 2010 年,裁定被告上诉人 Narciso Lumapak 违反了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第二条第 11 和 12 条,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被告上诉人 Narciso Lumapak(“被告 Lumapak”)被指控根据 RA 第 II 条第 11 和 12 节非法持有危险药物和危险药物设备、仪器、仪器和其他用具的两个信息第 9165 号,因此:CBU-70274 “2004 年 7 月 10 日左右,大约下午 3:30。在菲律宾宿务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故意在当时和那里拥有并控制以下物品: 五 (5) 个热封透明塑料未经法律许可,内含危险药物盐酸甲基苯丙胺,总重0.15克,当地称为“涮锅”的白色结晶物质包。违反法律。”[2] CBU-70275 “2004 年 7 月 10 日左右,下午 3:30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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