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泛美航空公司”特许经营权以经营菲律宾和外国之间的航空运输服务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4249 号法案]
[ 1935 年 11 月 6 日第 4249 号法案 ] 一项授予“泛美航空公司”特许经营菲律宾和外国之间以及其他目的的航空运输服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特此授予“泛美航空公司”的继承人或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建立、经营和维持航空运输服务的特许经营权,用于在菲律宾和美国以及任何外国或过境国之间通过飞机运输乘客、邮件和财产,但须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让人应保持菲律宾和美国之间的定期航班,定期往返不少于一个月,受让人使用的所有飞机均应获得菲律宾和美国的许可。美国或菲律宾政府,连同其附件和设备,应始终保持现代、安全和一流;应配备无线电发射装置,当航程超过三小时时,应配备一名引航员和一名助手,并应配备与乘客一样多的救生员。受让人的服务和设备应始终接受公共工程和通信部的检查,该部对菲律宾境内设备和服务类别的决定将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直到法院撤销或撤销过度或滥用管辖权。受赠人应遵守经第 3996 号法修订的第 3909 号法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法不时颁布的条例,只要这些规定可以适当地适用于与美国和外国的航空贸易,以及海关、移民、公共卫生和不时制定的其他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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