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9851 / 61 OG No. 17, 2460(1965 年 4 月 26 日)[ REPUBLIC ACT NO. 4147,1964 年 6 月 20 日] 授予菲律宾东方航空公司特许经营权的法案,以在菲律宾以及菲律宾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建立和维持航空运输服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授予菲律宾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特许经营权,以建立、经营和维护运输服务的运输服务旅客、邮件、工业航班和货物在菲律宾和其他国家的任何和所有地点和地点之间和之间空运。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在菲律宾各地以及菲律宾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任何和所有地点和地点以及菲律宾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航空运输服务,频率如下:交通需求可能需要。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受让人应在民用航空委员会或政府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批准下,为客货运输确定公正、合理和统一的费率。民用航空委员会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命令均应接受法院的审查。受让人使用的所有飞机和操作该飞机的飞行机组成员均应获得菲律宾政府的许可,并且连同其附件和设备,应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它应配备无线电通信、安全和其他设备,并应按照民用航空局或政府为此目的规定的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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