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2531 / 62 OG No. 47, 8809(1966 年 11 月 21 日)[ REPUBLIC ACT NO. 4501,1965 年 6 月 19 日] 授予马尼拉航空公司特许经营权的法案,以在菲律宾以及菲律宾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建立和维持航空运输服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特此授予马尼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成立和存在的公司,并持有民用航空委员会许可证以商业为基础在国内经营,以下称为受让人,特许经营权,以建立、经营和维护运输服务,用于在菲律宾各地的任何和所有地点和地点及其之间的乘客、邮件、工业航班和货物的航空运输,以及其他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除不可抗力和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外,受让人应在菲律宾以及菲律宾和其他国家的任何和所有地点和地点之间以此类频率维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航空运输服务根据交通需要。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受让人应在民用航空委员会或政府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批准下,为旅客和货物的运输确定公正、合理和统一的费率。民用航空委员会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命令均应接受法院的审查。受让人使用的所有飞机和操作此类飞机的飞行机组成员均应获得菲律宾政府适当机构的许可,并连同附件和设备在任何时候都应适航;它们应配备无线电通信和其他确保乘客和货物安全的设备,并应按照民航局或菲律宾政府可能的其他监管机构的法规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为此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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