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4 年 12 月 8 日第 4194 号法令 ] 一项在菲律宾警察局设立航空部队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特此在菲律宾警察局内设立一个航空单位,该单位应从不时由警察局长规定和指定。除了作为警察的基本组成部分的该单位的正常运作外,航空单位的飞机、人员和其他设施,在每种情况下,经总督事先批准,可用于控制蝗虫或其他害虫,以协助海关或移民当局履行职责,或出于他认为适当或可取的其他目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警察局长特此负责并被赋予必要的权力来组织、训练和管理此处创建的单位,并在此特别授权和授权制定他认为必要的规则和条例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授权,并在菲律宾立法机构可用拨款的范围内: 从警察的其他部门调动组建航空股可能需要的人员;将警察中的委任军官人数增加不超过十名,如果由于警察未能或不愿意获得飞机飞行员资格而需要采取此类任务行动,以便有十名委任军官担任飞机飞行员航空股;提供对本单位人员的考试和培训;为单位人员提供适当的等级和等级:但是,由于飞行人员的死亡率很高,其职责需要定期和频繁的空中飞行的军官,应获得相当于百分之二十五的额外补偿同等级或等级的非飞行人员获得的基本工资:并进一步规定,由于受过技术训练的士兵必须妥善维护飞行设备,这些士兵不得超过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四符合航空机械师一、二、三等条件的部队入伍人员,月薪分别为七十五比索、五十比索、二十五比索;在菲律宾立法机构的可用拨款范围内,获取、操作和维护此类飞机和配件,并为其提供庇护所,这可能是他认为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和职能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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