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菲律宾国家银行的法案。[第 261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6年02月04日
[第 2612 号法案,1916 年 2 月 4 日] 一项创建菲律宾国家银行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 第 1 节特此设立一家银行,称为菲律宾国家银行,简称为国家银行。其主要住所和营业地点应在马尼拉市。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国家银行在其组织后应为法人团体,并有权: (a) 制定其章程; (b) 采用和使用印章; (c) 订立合同; (d) 起诉和被起诉; (e) 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以及在本法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开展银行业务所需的附带权力; (f) 进一步行使《公司法》中提到的一般权力,只要它们不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相容。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国家银行的资本金为两千万菲律宾货币比索,分成二十万套面值,每套一百比索,菲律宾货币。自本法通过至 1 月 31 日至 1917 日所认购的股份,应按如下方式支付:认购时价值的 60%;在 1 月 31 日、1918 日或之前百分之十;在 1 月 31 日、1919 日或之前百分之十;在 1 月 31 日、1920 日或之前百分之十;剩下的百分之十在 1 月 31 日,1921 日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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